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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法務部廉政署公告之防貪指引--清潔隊員篇
發布日期: 
114-08-01
類  別: 
廉政宣導
詳細內容: 
變更路線及未使用專用垃圾袋
案件概述: 
江阿坤擔任某市環保局清潔隊隊員,明知某市垃圾清運規定,投入清潔隊垃 圾車的垃圾皆須裝入專用
垃圾袋,卻獨自駕駛垃圾車,前往非清運路線即吳明明之私人 處所,協助清運未使用專用垃圾袋的廢
棄物 50 袋,共圖利吳明明新臺幣 1,350 元 。
風險評估:
欠缺法治及廉潔觀念,公器私用誤蹈法網:為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某市規定垃圾清運須使用專用垃圾袋,清潔隊員遇有民眾違反規定情形, 本不得加以清運,並應勸導其改善,卻捨此而不為,率爾私用垃圾車協助清
運,顯係欠缺法治 及廉潔 觀念,致生圖利結果而誤蹈法網 。
二、人、車出勤管理疏漏違法者有可乘之機垃圾車出勤原則上應有駕駛配置隨車隊員 1至 2 人共同出勤,本案清潔隊員 1 人即可擅自駕駛垃圾車外出清運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之私人廢棄物,顯示人員及車輛之出勤管理均存在漏洞,致違法者有可乘之機 。
三、未能掌握垃圾車動態,無法及時察覺異常:各地清潔隊清運垃圾、回收廢棄物,均有規劃固定路線,並對外公告。清潔隊於垃圾車駛出後,如未能掌握 其 動態,遇有清潔隊員私用垃圾車或擅自變更路線之情形,將無法及時察覺異常,立即進行瞭解或遏阻不法 。
防治措施:
一、加強法紀教育,灌輸正確法治及廉潔觀念為保護清潔隊員免於誤蹈法網,機關應加強法紀教育宣導曾發生之貪瀆犯罪態樣及因應防制對策,務使清潔隊員明確認知自身依法具有公務員身分, 應廉潔自持,謹守公私分際, 如有濫用公務資源圖私人不法利益之情事,須負貪瀆犯罪刑事責任之嚴重後果,同時提醒清潔隊員遇有請託關說協助違法清運廢棄物之情形切勿囿於人情包袱而便宜行事,應立即向主管反映,並確實依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 。
二、落實查核差勤及車輛派用情形,強化 人、車出勤管理:清潔隊主管平時即應負起督導責任主動掌握及不定時抽查隊員差勤狀況,並持續要求落實車輛調派使用 、行駛里程、油料管理等各項登記,不定期抽核 、勾稽相關資料,瞭解有無異常情事。
三、導入 科技設備輔助並加強抽查,強化監管垃圾車動態機關得視需求及預算,於垃圾車加裝具 有攝錄影音功能之行車紀錄器或 GPS 定位設備加強 掌握 行車軌跡 ,並得不定期由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跟車稽查或 抽查行車影音紀錄 、GPS定位紀錄等, 嚇阻私用垃圾車或擅自變更路線情事 。
參考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違法代收一般事業廢棄物
案件概述: 
孫小安任職某市環保局清潔隊班長期間,明知王大慶經營之咖啡廳未依規定繳交 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費用,卻 指派不知情之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前往上開咖啡廳營運處所,協助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使王大慶獲取免繳納代清除處理費共 新臺幣5,600 元之不法利益。
風險評估:
一、主管欠缺法遵意識,濫用職權違法指派清潔隊員無償清運,涉嫌不法圖利:
業者申請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 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繳納 費用,清潔隊主管如欠缺法遵意識,濫用職權指派隊員無償 清運,不僅本身涉嫌不法圖利並可能累及所屬隊員誤蹈法網 。
二、內部控制未臻完善,清潔隊員僅憑主管人員口頭指示出勤 清運 潛藏弊失風險清潔隊針對非例行性之清運勤務指派,如未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機制,難以避免不肖主管人員濫用職權,指派 不知情之清潔隊員協
助違法清運潛藏弊失風險 。
防治措施:
一、
加強廉政宣導 並 塑造勇於揭弊之 機關 文化機關應運用適當 場合、 時機,加強 宣導實務上曾發生 違法代收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貪瀆案例,使清潔隊 主管及所屬隊員均能深刻了解 可能涉犯貪瀆之 嚴重後果,引以為鑑 。機關並應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規定,建立安全且保密性高之 檢舉通報機制,鼓勵 清潔隊員 於執行職務過程如 發現 同仁 疑涉貪瀆情事,主動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塑造勇於揭弊之機關文化 。
二、採行 「先繳費後清運」作業機制
對於需付費處理之清運作業項目 宜採行「 先繳費後清運 」 之作業機制由業者先向清潔隊申請清運,
繳費後領取 收據, 清運人員憑藉收據出勤協助清運, 相關作業流程均有紀 錄 可稽 ,可有效降低風險 。機關內部並得組成稽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 查核 清運事業廢棄物作業情形 ,防範弊端發生。
三、建立 臨時性任務指派簽核機制:
為強化勤務管理與 課 責, 清潔隊 宜 針對臨時性任務 建立指派簽核機制 ,以 及包括勤務內容、指派時間、人員、車輛及清運地點等欄位之表單 ,清潔隊員 遇 有 主管 臨時指派之非例行性 清運勤務,即填寫表單簽核並 可將清運現場狀況拍照記錄上傳系統或機關公務群組回報,以確保勤務調度具備正當性與紀錄可查性。
參考法令: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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