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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公告
1130102遺失物公告(自拍棒及金錢等)
發布單位: 
政風處
發布日期: 
113-01-02
類  別: 
遺失物公告
詳細內容: 


本府員工於112年12月29日(五)下午13時30分許於本府走廊邊窗台拾獲自拍棒、帽子及於同日下午19時10分許於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一樓處拾獲金錢若干元,請遺失人速向本府政風處認領。



註:

1.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若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2.依法務部74年1月9日法律字第55號函釋,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於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意旨,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而依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6個月無人認領時,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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