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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公告
1121012遺失物公告(金錢)
發布單位: 
政風處
發布日期: 
112-10-12
類  別: 
遺失物公告
詳細內容: 


本府員工於112年10月12日(四)上午9時53分許於本府土銀提款機旁拾獲金錢若干元,請遺失人速向本府政風處認領。



註:

1.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若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2.依法務部74年1月9日法律字第55號函釋,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於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意旨,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而依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6個月無人認領時,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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