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遺失物公告
1130207遺失物公告(藍芽耳機及保溫瓶)
發布單位: 
政風處
發布日期: 
113-02-16
類  別: 
遺失物公告
詳細內容: 


一、本府員工於113年2月4日(日)下午17時許於本府人事處側門停車場拾獲藍芽耳機1組,請遺失人速向本府政風處認領。

二、本府員工於113年2月6日(二)下午17時許於本府民政處走廊邊窗台拾獲保溫瓶1個,請遺失人速向本府政風處認領。



註:

1.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若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2.依法務部74年1月9日法律字第55號函釋,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於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意旨,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而依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6個月無人認領時,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語音播報: 
頁數
瀏覽人次: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