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公告
1130416遺失物公告(眼鏡)
發布單位:
政風處
發布日期:
113-04-17
類 別:
遺失物公告
詳細內容:
本府員工於113年4月16日(二)下午2時45分於本府左出口處拾獲眼鏡一副,請遺失人速向本府政風處認領。
註:
1.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若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2.依法務部74年1月9日法律字第55號函釋,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於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意旨,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而依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6個月無人認領時,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註:
1.依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若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2.依法務部74年1月9日法律字第55號函釋,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於執行公務時拾得之遺失物,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432號解釋意旨,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而依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之規定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6個月無人認領時,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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