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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專區
113年法務部財產網路申報提供下載財產項目一覽表及資料來源一覽表
發布日期: 
113-01-25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壹、授權事項
「本年度」同意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月1日)」同意授權,請於點選「授權」時詳閱「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說明」。
 
申報人及配偶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宜,同意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利用法務部財產申報查核平臺(下稱查核平臺)向內政部地政司、路政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介接機關(詳如附表)取得申報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於申報基準日當日之土地、建物、船舶、汽車、航空器、存款、有價證券、其他具相當價值財產、保險及債務等財產相關資料,並得自動載入申報人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申報人可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下載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經檢查及自行登載查核平臺無法提供之財產資料後,再次使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上傳11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完成申報。
 
貳、注意事項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授權事項,僅提供申報基準日當日之財產相關資料,故申報人務必以此日為申報日,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係基於「服務」之立場辦理授權事項,授權人若有無法透過查核平臺取得之財產相關資料(例如:介接機關因故無法提供財產相關資料、尚未與平臺完成介接之機關所持有之財產相關資料,及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國外財產及虛擬資產等),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始得填載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上,以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申報人及配偶須分別同意辦理授權,如申報人不同意授權,則不另提供有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授權服務;配偶不同意授權,則不另提供未成年子女授權服務;如屬申報人單親撫養,則申報人同意授權後,得提供未成年子女授權服務。

僅提供申報人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進行授權查調財產資料。授權查調財產期間如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時,同意由新受理申報機構提供查調財產資料。

 
瀏覽人次:142 人    更新日期:11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