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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專區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應申報財產人員異動表
發布日期: 
113-01-05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1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 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3個月者,毋庸申報。

為避免因人事異動產生漏報,致裁罰事件發生,爰請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應申報財產人員異動」填報之人員,於應申報人就到職或卸離職後,通知應申報人依限向本府申報,並請填報人於一周內填寫「應申報財產人員異動表」,將「可編輯excel電子檔」及「簽章後pdf掃描電子檔」逕寄本府政風處承辦人信箱。 

瀏覽人次:124 人    更新日期:11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