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介紹
發布日期:
112-08-03
類 別:
財產申報專區
詳細內容:
一、財產申報之申報義務人,除本人外,包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申報種類及申報期間
種類 | 適用對象 | 申報期間 | 申報基準日 | 法條依據 |
---|---|---|---|---|
定期申報 | 所有申報人 |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 本法第3條第1項 |
就到職申報 | 所有申報人 | 就到職三個月內 |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 本法第3條第1項 |
代理申報 | 代理人員 | 代理滿三個月後,三個月內申報 |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 本法第2條第2項 |
兼職申報 | 兼任人員 | 兼職滿三個月後,三個月內申報 |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 本法細則第9條第2項 |
卸離職申報 解除代理申報 解除兼任申報 |
所有申報人 解除代理人員 兼任人員人員 |
喪失身分起二個月內 | 卸離職當日 | 本法第3條第2項 |
▲申報基準日:指申報人查詢財產狀況之基準日。例如申報基準日為113年8月5日,指的是您所申報的
內容為113年8月5日當天的財產資料,與完成申報日(上傳日)不同。
▲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代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教師擔任學校總務主任、事務組長,非屬本法所謂之「兼任」。
三、申報項目(詳連結1)
(一) 土地、建物、汽車、船舶、航空器、保險:個人名下所有均須申報。
(二)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事業投資:個人各項總額達100萬元須逐項申報。
(三) 虛擬資產、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個人虛擬資產總額或其他財產單項價值達20萬元須申報。
四、如何查詢財產與所得資料
(一) 授權查調財產資料(附件1到5)
1.「授權」指授權查調財產資料,申報人可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進行授權(連結
2),授權由法務部統一向500餘個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調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之財產資料,供辦理申報時參考運用;查調資料約需1個月左右始能進行下載及檢視,若確認
查調資料無問題,即可上傳財產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2),授權由法務部統一向500餘個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調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之財產資料,供辦理申報時參考運用;查調資料約需1個月左右始能進行下載及檢視,若確認
查調資料無問題,即可上傳財產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2.查調基準日:112年9月起,每年提供8個基準日,分別為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
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只要查調基準日有落在申報期限內,即可參
加該梯次授權。
3.申報人本人請以自然人憑證至系統授權,配偶可選擇以自然人憑證線上授權,或以繳交授權
書方式進行紙本授權。
4.優點:申報人免自行查詢財產,只需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即可操作,且授權申報資料與查
核資料相同,大幅降低事後申報不實說明義務,提升財產申報正確性,透過網路授權查調財
產,不再需要自己四處奔波查詢填寫財產申報表。
5.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是基於服務之立場辦理授權事項,授權人若有無法透過查核平臺取得之財
產相關資料(例如:介接機關因故無法提供財產相關資料、尚未與平臺完成介接之機關所持
有之財產相關資料,及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國外財產及虛
擬資產等),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始得填載於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表上,以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只要查調基準日有落在申報期限內,即可參
加該梯次授權。
3.申報人本人請以自然人憑證至系統授權,配偶可選擇以自然人憑證線上授權,或以繳交授權
書方式進行紙本授權。
4.優點:申報人免自行查詢財產,只需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即可操作,且授權申報資料與查
核資料相同,大幅降低事後申報不實說明義務,提升財產申報正確性,透過網路授權查調財
產,不再需要自己四處奔波查詢填寫財產申報表。
5.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是基於服務之立場辦理授權事項,授權人若有無法透過查核平臺取得之財
產相關資料(例如:介接機關因故無法提供財產相關資料、尚未與平臺完成介接之機關所持
有之財產相關資料,及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國外財產及虛
擬資產等),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始得填載於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表上,以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二) 自行查詢財產資料(詳附件6)。
五、參考法令(連結3到7)
六、業務宣導(連結8)
六、業務宣導(連結8)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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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