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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介紹
發布日期: 
112-08-03
類  別: 
財產申報專區
詳細內容: 
一、財產申報之申報義務人,除本人外,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申報種類及申報期間
 
種類 適用對象 申報期間 申報基準日 法條依據
定期申報 所有申報人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本法第3條第1項
就到職申報 所有申報人 就到職三個月內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本法第3條第1項
代理申報 代理人員 代理滿三個月後,三個月內申報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本法第2條第2項
兼職申報 兼任人員 兼職滿三個月後,三個月內申報 申報期間任擇一日 本法細則第9條第2項
卸離職申報
解除代理申報
解除兼任申報
所有申報人
解除代理人員
兼任人員人員
喪失身分起二個月內 卸離職當日 本法第3條第2項

▲申報基準日:指申報人查詢財產狀況之基準日。例如申報基準日為113年8月5日,指的是您所申報的
                          內容為113年8月5日當天的財產資料,與完成申報日(上傳日)不同。
▲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代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教師擔任學校總務主任、事務組長,非屬本法所謂之「兼任」。

三、申報項目(詳連結1)
(一) 土地、建物、汽車、船舶、航空器、保險:個人名下所有均須申報。
(二)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事業投資:個人各項總額達100萬元須逐項申報。
(三) 虛擬資產、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個人虛擬資產總額或其他財產單項價值達20萬元須申報。

四、如何查詢財產與所得資料
(一) 授權查調財產資料(附件1到5)
1.「授權」指授權查調財產資料,申報人可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進行授權(連結
   2),授權由法務部統一向500餘個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調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之財產資料,供辦理申報時參考運用;查調資料約需1個月左右始能進行下載及檢視,若確認
   查調資料無問題,即可上傳財產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2.查調基準日:112年9月起,每年提供8個基準日,分別為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
   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只要查調基準日有落在申報期限內,即可參
   加該梯次授權。
3.申報人本人請以自然人憑證至系統授權,配偶可選擇以自然人憑證線上授權,或以繳交授權
   書方式進行紙本授權。
4.優點:申報人免自行查詢財產,只需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即可操作,且授權申報資料與查
   核資料相同,大幅降低事後申報不實說明義務,提升財產申報正確性,透過網路授權查調財
   產,不再需要自己四處奔波查詢填寫財產申報表。
5.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是基於服務之立場辦理授權事項,授權人若有無法透過查核平臺取得之財
   產相關資料(例如:介接機關因故無法提供財產相關資料、尚未與平臺完成介接之機關所持
   有之財產相關資料,及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國外財產及虛
   擬資產等),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始得填載於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表上,以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二) 自行查詢財產資料(詳附件6)。
 
五、參考法令(連結3到7)

六、業務宣導(連結8)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1.各梯次基準日作業期程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授權操作_申報人端
 3.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授權申請書
 4.取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授權申請書
 5.113年法務部財產網路申報提供下載財產項目一覽表及資料來源一覽表
 6.自行查詢財產與所得資料
瀏覽人次:441 人    更新日期:1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