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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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檢舉貪瀆不法.提供政風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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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

遇有下列情況您可以向本處檢舉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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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機關承辦工程及採購作業涉有圍標或者不當限制投標規格、資格之綁標情事。
☆本府各機關工程及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等違法情事。
☆本府員工執行勤務藉機索賄,或於收受賄賂後予以違法包庇者。
☆本府員工利用親屬身分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本府員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本府員工利用職權機會,接受商民餽贈或招待者。
☆本府員工利用公家設施、資源,圖謀私人利益者。
☆偽、變造證件或公文書印,藉以獲取私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本府各機關諸項作業流程中易滋弊端,您有興革意見者。

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依據現行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30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1,000萬元,標準如下: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新台幣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又檢舉獎金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即應給予三分之一,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予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檢舉貪瀆保護措施
前揭辦法同時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瀏覽人次:20207 人  更新日期:108-05-23